【环球网消费综合报道】在“3·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针对线上消费中流行的“先用后付”支付模式提出警示,提醒消费者在使用该功能时应注意潜在风险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“先用后付”作为一种基于消费者信用记录的新型支付模式,在电商平台中得到广泛应用。这种看似便利的支付方式,实际上可能隐藏着诸多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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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情权受侵犯: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。但平台在推广“先用后付”时,往往未能充分告知消费者该功能的性质和逾期支付的后果,导致消费者对潜在风险缺乏全面了解。
选择权受限制: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,但多数平台在开通“先用后付”功能时,要么以不明显的方式征询消费者意见,要么将其设置为默认支付方式,使得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,而关闭该功能却异常烦琐。
逾期和信用风险:虽然“先用后付”不等于传统借贷,但由于涉及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授信,消费者仍需警惕逾期费用和信用损失的风险。此外,与免密支付绑定可能导致误操作,造成不知情消费。
法官提醒,消费者在使用“先用后付”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,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,避免因使用该功能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。法官呼吁电商平台和第三方金融机构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,确保支付模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。
消费者应提高警惕,理性消费,电商平台和第三方金融机构应该规范、完善相关支付模式,共同营造一个安全、放心的网络购物环境。(文馨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