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月12日,备受关注的内蒙古额尔古纳“婚内强奸案”正式开庭审理。这起由一支录音笔引发的家庭暴力事件,最终以强奸罪的刑事起诉进入公众视野,将一段长达15年的婚姻推上了法律与伦理的审判台。
涉案男子刘某因怀疑妻子王某不忠而施暴,致其三处腰椎左侧横突骨折,随后强行发生性关系;妻子在报警之后,最终以“强奸”提起控诉。案件的每一个细节,从双方正处于“离婚冷静期”的状态,到男方家属的下跪求情,再到辩护律师的“无罪辩护”主张,都如同投入舆论场的石子,激起千层浪花。
两种叙事:是“家庭纠纷”还是“强奸”?
在被告人刘某的姐姐刘女士眼中,这是一个“录音笔”引发的家庭悲剧。“我弟弟平时可维护媳妇了,在家啥活都干。”她反复向媒体强调,弟弟老实本分,结婚15年来,这是她所知的第一次动手。
刘某与被害人王某是结婚15年的夫妻,育有一子。2025年2月27日,双方因感情破裂向额尔古纳市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,进入离婚冷静期,双方处于分居状态。事件的导火索,是刘某怀疑妻子出轨后,在王某卧室中放置一支录音笔。今年3月21日,他在听到录音笔的内容后,因怀疑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,怒火中烧,对王某殴打辱骂,然后违背王某意愿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并用手机拍摄两段视频。3月21日下午,王某以被殴打为由报警;王某于次日以被家暴、强奸为由再次报警。
刘某的姐姐承认:“动手确实不对,但怎么就成了强奸?”这是他们家所有人都无法理解的。在他们看来,这是“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”的内部矛盾,不应由刑法介入。因此,刘女士申请作为辩护人出庭,与律师一同为弟弟做无罪辩护。
然而,在妻子王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,却呈现出一幅截然不同的图景。诉状显示,王某与刘某现处于婚姻存续期间,但案发之前双方已经长期分居,王某多次要求离婚,刘某始终拒绝,且多次向王某施暴。2025年3月21日,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突然闯入王某居住房屋,违背王某意志,以暴力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性行为,且在实施过程中对王某持续殴打,并威胁恐吓,致王某轻伤一级,导致女方事后住院6天。诉状中,王某称自己“长期陷入恐惧、抑郁等心理障碍,精神创伤难以弥补”,累计索赔超过30万元。
从检方的公诉书中,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被害人王某意愿,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,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同时,详细描述了案发当天刘某的行为:在播放录音后,他拽王某头发、脚踢腹部,甚至持菜刀用刀面拍打王某肩部。在强迫王某脱掉衣物后,他继续殴打辱骂,最终导致其L2-L4三处腰椎左侧横突骨折(轻伤一级)。随后,他“违背王某意愿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并用手机拍摄两段视频”。
一个家庭,两种叙事,冰火两重天。一方是基于传统家庭观念的“家庭纠纷”,认为双方还在婚姻存续阶段,并不认为刘某的行为是“强奸”;另一方则是基于个体权利坚持认为是“强奸”。
结婚证等同于“性同意书”吗?
“如果说这个案件构成犯罪的话,它可能会起到一种不好的示范性作用。”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,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将为此案做无罪辩护。付建认为,“婚内强奸”是个“伪名词”,也是个伪罪名。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,根本没有“婚内强奸”这个说法。刑法明确规定,强奸是指采用暴力威胁、恐吓等其他手段,违背妇女意志,所以说刑法只规定强奸罪,“婚内强奸”是广大网友定义的,只是一种口语,在法律上不存在这种概念。
一纸结婚证,是否真的就等于永久的“性同意书”?舆论迅速形成两种不同意见。支持“婚内不存在强奸”的网民认为,“夫妻事不应定性为强奸”。这部分网民的理由是,既然领了结婚证,婚姻关系即自动赋予性权利,否则的话,每次夫妻发生性关系是否都要事先签同意书?也有网民认为,在婚姻存续期间,应该默认性同意权,如果出现暴力、恐吓发生性关系的情况,可以家暴、故意伤害等罪名处理。
然而,另一方的观点则针锋相对。这部分网民认为,法律面前,暴力就是暴力,犯罪就是犯罪,不应因“婚姻”的外衣而被豁免。 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“违背被害人的意愿,采用暴力、威胁、伤害或其他手段,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”,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,并未对婚姻状态做出豁免。“结婚证不是‘卖身契’,更不是暴力的‘挡箭牌’!”有网友评论道。网友认为,性同意权是独立于婚姻关系之外的基本人权,妻子有权在任何时刻拒绝丈夫的性要求,尤其是在遭受暴力之后。将此案定性为强奸,恰恰是“惩恶扬善”,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女性的权益。
离婚冷静期是否可评判“婚内强奸”?
该案发生是发生在离婚冷静期,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“婚内强奸”,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。王瀛杰律师认为,法律出台离婚冷静期制度,其初衷是为了减少离婚冲动,维护家庭的稳定性。然而,离婚冷静期属于中间地带,在定性定量上存在一定模糊性,评判时需要综合考虑。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王瀛杰表示:“在夫妻双方感情正常时,婚内性行为很难定强奸。如有客观表现,感情不正常,如打离婚官司,又有强奸行为,可以定性强奸罪。”
部分持相似观点的法律界人士认为,我国法律规定并未区分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,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是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、是否采取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发生性关系。因此如果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,通常难以认定婚内强奸行为。但如果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,如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冷静期,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,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,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,在此期间如果男性以暴力、胁迫等手段违背女性意志,强行发生性关系,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奸。
文|记者 林翎 实习生 郑宇
发布于:广东